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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7 21:34:02阅读: 次
近年来,“醉驾”“毒驾”导致交通安全事故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公众关注,但“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潜在危害性却未得到足够重视。过量酒精会麻痹中枢神经,使得“醉行”者行为与情绪失控,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22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就“醉行”后发生事故该如何认定做出解释。
醉酒横穿长安街被撞致残担主责2017年4月21日凌晨,在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李先生步行由南向北横穿长安街道路(血液检测酒精含量208.8mg/100ml),适逢鲍先生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李先生发生碰撞。此时,赵先生驾驶客车同向驶来,小客车从李先生身上轧过。
事故中李先生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鲍先生车辆损坏,赵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李先生为事故主要责任,鲍先生、赵先生均为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鲍先生、赵先生及二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冒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20%责任。赵先生在碾轧李先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对伤者施救,反而驾车逃逸,亦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应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鲍先生的保险公司、赵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共计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8万余元。
“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酒精作用下,行人出现交通违规行为的风险大大提高。实践中,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行人有交通违规行为在先的,均会被认定存在过错。饮酒并不能免除行人的注意义务。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刘敏表示。醉酒坠桥被碾压死者被判担全责2019年6月6日22时,陈先生醉酒后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桥主路公交车站下车后走上高架桥,爬上桥梁护栏后翻身坠落,郑先生恰好驾驶小轿车调头行驶,郑先生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与陈先生身体接触,陈先生当场死亡。
交通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陈先生醉酒后翻越桥梁护栏后坠桥,郑先生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陈先生符合高坠摔伤后又被小型轿车底盘挤压,共同导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事发时,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7mg/100ml。郑先生未饮酒,车况良好,车辆行驶速度低于28.1KM/h。
陈先生家人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郑先生及郑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7万余元。法院认为,陈先生醉酒后违规在二环主路机动车道上行走并翻越护栏,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对此存在重大过错。陈先生从开始坠桥到与郑先生车辆接触仅有一秒间隔,如此紧急情况下,难以苛责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有人坠落并做出有效的避让行为,且郑先生看到陈先生坠落后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故郑先生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认定为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要承担无责赔偿,故最终判决由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1万元内对陈先生家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是“醉行”交通事故司机担责却不同刘敏表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须考量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审查其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否能够控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驾驶人如果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而行人与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过错的,责任比例的分担主要考虑行人与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
“涉’醉行’道交纠纷具有损害后果严重、涉诉标的额大、醉行者自担责任比例高等特点。”通报会最后,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建议: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机动车司机在遇到此类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保险公司应搭建车主、伤者、保险公司间的三方协商机制,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证据丢失、沟通对接不畅等情形。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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